臺鐵回應公司化,工會所提問5項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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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新聞/編輯部

台鐵公司化爭議持續延燒,工會在5/1擺工,並於5/5提出5項議題,包含民國92年時政府承諾事項無法實現、改革不以安全為前提等。台鐵公司於5/6也回應

台鐵公司回應說明如下:

1. 民國九二年的政府台鐵公司化承諾事項,為何於本次草案無法實現? 卻強行送立法。
本次條例草案係交通部自去年5月起,多次召開跨部會諮詢會議妥為訂定,對於行政院92年公司化承諾事項均已實現,說明如次:
一、債務:短期債務由政府設立基金全部承擔(條例草案第十條規定);舊制退撫金由交通部逐年編列預算支應(條例草案第十七條規定);遞延負債逐年對列遞延收入處理(非實質債務);日常性應付貨款循一般支付程序處理。公司成立時債務負擔歸零。
二、建設及維修費用:由交通部編列預算支應(條例草案第十九規定)。
三、政策性任務虧損補貼:由政府負責補貼(條例草案第二十一條規定)。111年度政府已針對小站及服務性路線虧損編列10.6億元全額補貼臺鐵局。
四、與工會協商:交通部及臺鐵局均積極與工會進行溝通協商,基於社會大眾對於臺鐵轉型改革高度期待及迫切心情,條例草案經行政院於3月3日院會通過後,即提送立法院審議。後續仍將持續與工會溝通協商,以順利完成臺鐵轉型改革。

2. 為何台鐵改革不以安全為前提?工會希望台鐵要有一部台鐵安全憲章,未來台鐵必須遵守最高安全標準。
臺鐵改革係以安全為前提,尚未公司化前交通部及臺鐵局即戮力推動臺鐵安全改革之各項工作,包括落實安全管理、辦理各項設施軟硬體改善、依據鐵路法及鐵路行車規則監督臺鐵行車運轉工作、積極推動SMS安全管理系統,以及透過鐵道局檢查員確認安全管理落實情形,並配合第三方安全評鑑,確認安全管理的有效性。
經查西日本旅客鐵路公司「安全憲章」(一頁聲明),並未於公司設置條例中明定,目前臺鐵局安全管理系統(SMS)已有類似制度,提出全局安全政策聲明,並分層分級執行風險管理等具體做法,均在臺鐵局網站公告,確立員工安全核心價值理念。
目前臺鐵公司設置條例也參考工會版,於第二條第二項增列:臺鐵公司對於營運安全具關聯之核心業務應確實依相關法令規定執行;另第六條及第八條規定營運安全計畫要經公司董事會審議,報交通部核定,做為營運安全最高準則。
為讓安全改革更能落實,未來臺鐵公司將在董事會設立安全委員會,由總經理直轄督導營運安全處及職安室,提升組織運作效能;設立品保室,以故障預防取代事故檢討,落實風險管理;設立地區營業處,加強橫向整合,下設營運安全科及職業安全衛生室,強化基層營運安全及工安管理。更將成立技術群,聘請安全、資訊及技術專業人才,建置安全系統設備、成立技術研發中心,並結合員工訓練中心,強化教育訓練,有效提升營運安全。
3. 為何台鐵改革,台鐵要失去軌道路線及各車站,皆移交出去? 未來營運時,卻還得高額租回使用。
有關臺鐵資產7,360億分類及處理方式,均以永續經營及營運效能為目標,說明如下:(以110年度資料為例)
一、非營業所需—國有非營業用:約228.59億元,屬非營業所需資產,歸還國產署。
二、非營業所需—移撥基金:移撥適足資產228億(台北機廠、E1E2、高雄港站),由交通部加公務預算成立自償性基金,償還臺鐵局債務1,484億。
三、營業所需—無開發價值之基礎設施:約3,399億元,佔資產總金額約46.18%,由政府以優惠租金提供公司使用,以減輕公司每年20億折舊負擔。
四、營業所需—具開發效益資產:約3,505億元,佔資產總金額約47.62%,由公司持有,未來透過多元活化利用,挹注收入,改善公司財務。
條例草案第九條已明定具有彈性之政府提供方式,包含作價投資、贈與、補助、出租或設定地上權等,可依最有利於公司營運之方式辦理。
4. 未來員工升資考試,外部機關是否承認? 銓敘如何辧理及保障。
臺鐵公司設置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已明定,依原身分轉調臺鐵公司者,其考試、任用、薪(俸)給、陞遷、保障、考成(績)、服務、獎懲、訓練進修、保險、退休、資遣、撫卹、福利、結社、勞動條件及其他權益事項,均維持現況。銓敘審定授權臺鐵公司辦理,具相同效力,並依規定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另定辦法行之。
5. 草案只說公司成立初期,絕不資遣任何員工,但對未來的員工制度及保障根本沒有著手,且未文字化。
臺鐵公司設置條例第十三條第一項明定公司成立之日不能裁員,非常明確。未來視公司整體經營狀況,由董事會訂定相關人事規章,進行公司人力最有效的調派,這是組織跟公司治理的必要條件。經查港務公司、郵政公司及機場公司等3家公司,於公司化後從來沒有無故資遣員工之情事。
有關員工權益之保障,依臺鐵公司設置條例第十三條規定,其服務年資、薪資、退休、資遣、撫卹及勞動條件等,應予維持;另第十五條規定,臺鐵公司成立之日,隨同業務轉調臺鐵公司,依原適用之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或公務人員任用法律繼續任用,仍具公務人員身分者,其考試、任用、薪(俸)給、陞遷、保障、考成(績)、服務、獎懲、訓練進修、保險、退休、資遣、撫卹、福利、結社、勞動條件及其他權益等事項,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仍依其各該相關法令辦理,並適用原機構之組織法規。
本次協商會議,工會已提出具體明確訴求,有助於縮小院版與工會版條例草案之差距,交通部及臺鐵局將秉持善意、互信、尊重的態度,持續與工會溝通協商,爭取達到更多的共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