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新聞/編輯部
為健全運動產業發展核心之職業運動產業發展,並推動相關業餘運動加速職業化進程及重點運動賽事,提升企業捐贈之租稅優惠額度,110年12月22日公布「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26條之2,鼓勵營利事業可透過體育署專戶捐贈予職業或業餘運動業、及重點運動賽事之主辦單位,可於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將捐贈費用以150%列為當年度營利事業捐贈費用,較原先第 26 條提供營利事業捐贈體育運動以100%列為當年度營利事業捐贈費用更為優惠,讓支持運動產業發展的租稅優惠措施又添一項利多,將在今年6月開放相關單位申請為受贈對象。
本次增訂第26條之2規範減稅優惠分類如下(詳如附件1):
一、一般原則
營利事業透過體育署專戶,捐贈予體育署認可之職業或業餘運動業,得於捐贈金額1,000萬元額度內,按其捐贈金額享有150%費用列支,扣除營利事業所得。若具關係人身分所為之捐贈,則只得於1,000萬元額度內,按其捐贈金額享有100%費用列支,扣除營利事業所得。
二、專案核准原則
營利事業透過體育署專戶,捐贈予體育署專案核准之重點職業或業餘運動業或經體育署公告之重點運動賽事,可享有150%費用列支,並取消一般原則中1,000萬元額度及關係人身分限制。
為進一步落實第26條之2規範,體育署已於111年4月27日將「營利事業捐贈職業或業餘運動業與重點運動賽事專戶及捐贈費用加成減除實施辦法」送財政部,辦理會銜發布作業,並同時向財政部申請設置專戶,預計於5月底完成該辦法會銜發布作業。因專戶每年可收受總額為新臺幣30億元,相關申請流程由有受贈需求之職業(職業聯盟與職業運動隊伍)或業餘(企業聯賽主辦單位與企業聯賽隊伍)運動業、及重點運動賽事(在臺舉辦國際賽事)主辦單位先行提出申請,預計於6月開始受理,7月底前由體育署公告認可、專案核准名單。確認需求後,於8月開始受理營利事業指定捐贈申請,並於9月底前開放營利事業捐贈(時程表,詳如附件2)。
體育署表示,為健全職業運動產業發展環境、形塑臺灣品牌國際賽事,期望透過「營利事業捐贈職業或業餘運動業與重點運動賽事專戶及捐贈費用加成減除實施辦法」,能有效擴增我國體育運動的推展資源,並讓職業或業餘運動業、與重點運動賽事主辦單位,於高額經費投入的狀況下,得以紓緩經費負擔,並透過年度經營計畫的執行,逐步提升運動產業發展效益,促進民眾參與並觀賞賽事,增益地方經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