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新聞/編輯部
在追求交通便捷的現代生活中,電動滑板車也成為許多人的日常交通工具。然而,近日臺中市一名男子卻因酒後駕駛電動滑板車而觸犯法律。
日前,中市警一分局民權派出所員警執行巡邏勤務,於凌晨5時許,在中區的三民路與光復路交叉口,發現一輛雙載的電動滑板車。該名男子在見到員警攔查其他車輛時,立即將腳踩地,與同行的女姓友人從路口中央步行至騎樓,企圖閃避員警攔查。然而,這一舉動不旦未能躲過巡邏員警,反而引起員警注意。經上前攔查後,發現洪男(48歲)身上散發出濃烈的酒精味,故請該名男子對酒精檢知器吹氣,發現該名男子有酒後騎乘慢車之行為,並要求其接受酒測試。洪男擔心酒測值超標,故而拒絕接受酒測,員警當場告知相關權益後,依法對其違規行為進行舉發,並查扣所使用的電動滑板車。
第一分局呼籲,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9條,電動滑板車等其他個人行動器具屬其他慢車,如酒後駕駛電動滑板車,可依同條例第73條第2項處慢車駕駛人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如拒絕酒測,則依同條第3項處新臺幣四千八百元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提醒市民無論交通工具類型為何,喝酒後就不應該駕駛任何類型的交通工具,應遵守交通規則,以確保自己和他人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