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新聞/王百佑
美國貿易代表署(USTR)在4/1公布「2021年對外貿易障礙評估報告」以下為台灣部份的報導
美台貿易概觀
2020年,美國對台灣的商品貿易逆差為299億美元,增長30.4%(70億美元)
2019年。美國對台灣的商品出口為305億美元,較上年同期下降2.5%(7.97億美元)。前一年。美國從台灣的相應進口額為604億美元,增長11.4%。台灣是2020年美國第十大商品出口市場。
美國對台灣的服務出口在2019年估計為110億美元,而美國進口為74億美元。 2018年,大多數美國獨資子公司在台灣的服務銷售額為78億美元(現有最新數據),而大多數台灣獨資公司在美國的服務銷售額為95億美元。
2019年美國在台灣的外國直接投資(股票)為174億美元,較上年增長4.8%
2018年。美國在台灣的直接投資以製造業,金融和保險以及批發貿易為主導。
進口政策
關稅表
台灣2019年最惠國待遇的平均關稅率為6.37%(現有最新數據)。 2019年最惠國平均適用農產品稅率為15.12%,工業產品稅率為4.16%(可獲得最新數據)。
台灣將關稅100%約束在世界貿易組織(WTO)中,而WTO約束的平均關稅稅率是6.8%。
台灣在2002年1月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時,對許多產品保持關稅配額(TRQ),包括小型乘用車,魚產品和農產品。台灣隨後取消了四種魚產品和八種農產品的關稅配額。儘管如此,仍有許多關稅配額,特別是在農業領域。關稅配額仍然涵蓋16種農產品,包括大米,花生,香蕉和菠蘿。
台灣對關稅配額所涵蓋的農產品採取特殊保護措施。根據《 WTO農業協議》第5條,SSG允許台灣在進口數量超過SSG觸發數量或進口價格低於SSG觸發價格時徵收附加關稅。由於台灣以前並未進口此類產品,因此其SSG觸發數量相對較低。截至2021年3月,台灣已針對17種農產品(包括禽肉,某些內臟和牛奶)採用了SSG。
美國相關利害關係人繼續要求台灣降低或取消許多商品的關稅,包括大型摩托車,農產品和純鹼。
米
在某些年份中,台灣當局拒絕了美國大米出口商在其特定國家配額(CSQ)體制下的出價,理由是美國的高價格超過了台灣的最高價格。
美國出口商對未公開的台灣最高限價機制任意設定價格低於美國出口商的出價水平表示擔憂,從而導致招標失敗。由於台灣的資訊不透明,2018年,美國CSQ的5%(3,134公噸)被釋放給全球招標。 2019年,台灣的美國CSQ總量為64,634噸,但其中的12,000噸配額中是用於動物飼料的低品項規格。到2020年,CSQ到12月1日為止都沒有需要報告的問題。儘管台灣總體上符合了CSQ承諾,即要求美國食用米獲得平等的進口權,美國業者在食用米的數量還是品質,對食用米進入市場的擔憂。
蒸餾酒
台灣對米酒徵收的烹飪稅要比作為飲料消費的酒精類產品低。
台灣對蒸餾米酒徵收的稅率與用於烹飪的米酒相同,甚至更低,即使它作為酒精飲料消費也是如此。美國和其他貿易夥伴繼續向台灣當局表示關切,應採取步驟確保進口的酒精飲料的稅率不高於包括米酒在內的國產酒精飲料的稅率。
非關稅壁壘
海關壁壘和貿易便利化
財政部更改了台灣的最低門檻,從2018年1月起,台灣不再徵收最低進口關稅。這些變化影響了進口到台灣的各種貨物。
台灣每筆進口貨物的最低價值從新台幣3,000元(約合100美元)降至新台幣2,000元(約合67美元)。商業樣品的法規中有一個例外,其最低限額為新台幣3,000元(約合100美元),沒有頻率限制。 2019年(現有最新數據),進口到台灣的6,433萬輛汽車中,有60.35百萬輛處於最低限度以下。
技術性貿易/衛生和植物檢疫壁壘
技術性貿易壁壘
農業生物技術法規
自2015年12月以來,台灣已禁止在學校用餐中使用生物技術食品成分和含有生物技術成分的加工食品。通過TIFA機制和相關會議,美國繼續強調該禁令缺乏科學依據,並敦促取消該禁令。
2019年5月,台灣財政部完成了為基因工程(GE)食品和飼料建立兩個附加的協調製度(HS)編碼的過程。由於GE食品是與傳統的同類產品相比,台灣對GE食品和飼料製定單獨的HS編碼沒有科學依據。迄今為止,這種情況並未造成任何貿易中斷,但將來可能會帶來麻煩。
有機物法規
根據台灣的立法,美國和台灣達成了一項新的有機規範協議,該協議允許所有在美國或台灣獲得認證的有機產品都可以作為有機產品出售。
在這兩個市場中,均將於2020年5月30日生效。這項安排消除了有機運營商對美國和台灣標準均具有單獨有機認證的需求,從而避免了雙重認證費用和所需的記錄保存。該協議適用於以下特定產品
(1)已通過認證,符合USDA國家有機計劃有機標准或台灣的有機法規;
(2)在美國或台灣種植或生產,或進行最終加工或包裝在美國或台灣。它還為美國有機牲畜和其他產品(如酒精和用蜂類原料製成的產品)創造了新的進入市場機會,而以前台灣是不許可的。
標籤和其他要求:化妝品
修訂《化妝品衛生控制法》的《化妝品衛生安全管理法》(《化妝品法》)於2018年5月生效。該法包括有關產品資訊註冊(用於產品資訊文件或PIF)和良好生產規範(GMP)的要求 )。將牙膏和漱口水產品添加到所覆蓋的產品中。
《化妝品法》的實施規則已於2019年6月進行了修訂,除第3條和第4條第2款外,所有其他條款均於2019年7月1日生效。第4條第3條和第2款將於2021年7月1日生效。台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TFDA)發布了全部24項實施措施,包括GMP準則,化妝品範圍,通過動物試驗的安全性評估,限製成分清單,虛偽和誇大標籤的廣告以及承認功效的準則以及化妝品法規記起。根據衛生和福利部的規定,《實施細則》於2019年7月1日對所有已定義的化妝品產品生效,但牙膏和漱口水除外,這些產品的有效期為兩年,至2021年7月結束。
在各種實施措施中,美國相關利害關係者擔心PIF的產品安全評估要求,該要求需要由安全評估人員簽名。要求製造商在2021年7月1日之前在PIF系統中輸入產品資訊。但是,許多美國製造商在門戶系統中遇到了技術問題,並建議將實施日期延長至2022年3月。清單中的某些物質
限製成分根據其功能而定,與使用水平,使用該物質的產品類型以及受影響的身體部位無關。最後,為了符合《化妝品法》第8條和《化妝品法》執行規則第4條中的GMP標準,美國相關利害關係者建議,“製造場所”的定義不應將製造和包裝場所捆綁在一起,由於進口的化妝品通常會重新包裝中文標籤,以滿足當地市場的需求。
通報程序:化學物質
台灣的《職業安全與健康法》(OSH Act)和《有毒化學物質控制法》(TCSCA)規定,化學物質的進口商和生產商必須向勞動部(MOL)註冊其在生產中出售或使用的多種化學物質。 台灣環境保護署(EPAT)或兩者兼而有之。 MOL和EPAT分別運行兩個單獨的註冊程序,即現有化學通報(ECN)程序和新化學通報(NCN)程序。
台灣勞動部對《危險化學品標籤和危害通報規定》進行的修訂於2018年11月生效。美國相關利害關係者關注該法規的第18條,該條款要求對有害化學成分的分類進行解釋和說明,在無法分類(CNC)類別中,尋找機會。
修訂後的《有毒和有關化學物質控制法》於2020年1月16日生效。美國相關利害關係者對修訂後的法案提出了關切,包括化學濃度和處理量。由此產生的法規對保護機密商業資訊的應用標準提出了更嚴格的要求。 2020年6月9日,EPAT發布了《現有化學物質標準註冊指南》的第一版,涵蓋了106種現有化學物質。
原產國標籤:豬肉
2021年1月1日,台灣對一系列豬肉產品(包括加工產品)實施了原產國標籤(COOL)要求。台灣向公眾介紹了這些標籤要求,以確保美國豬肉產品的食品安全,同時對進口豬肉中的萊克多巴胺實施最大殘留限量(MRL)。植物檢疫壁壘部分,暗示著美國豬肉和用萊克多巴胺生產的豬肉產品存在食品安全隱患。此外,考慮到豬肉加工產品的製造商通常會更改用於特定成分的混合,會根據價格和供應情況(以及其他產品製造的剩餘量),每當豬肉來源有所變更,就必須更改標籤。這會抑制台灣加工豬肉產品製造商購買美國豬肉,而傾向於購買台灣豬肉。美國與台灣在雙邊上提出了對這些COOL要求的擔憂,包括在2020年10月WTO技術貿易壁壘委員會會議。
衛生和植物檢疫壁壘
進口禁令,進口許可和其他限制–牛肉和牛肉產品
台灣在2003年在美國發現一種患有牛海綿狀腦病(BSE)的動物後,就禁止進口美國牛肉和牛肉產品。2006年,台灣開始允許進口美國牛肉和牛肉產品。
來自30個月以下動物的美國去骨牛肉。 2009年10月,美國和台灣就一項協議達成協議,以擴大市場進入範圍,從而全面開放台灣市場,以供所有美國牛肉和供人類消費的牛肉產品使用。但是,2010年1月,台灣立法院通過了《台灣食品衛生法》修正案,禁止在最近一次確認的狂牛病或變種Creutzfeldt後至少十年內進口美國碎牛肉,內臟,眼睛,大腦,脊髓和顱骨肉。 此外,行政院還禁止從30個月及以上的牛進口所有牛肉和牛肉產品。台灣還宣布了針對允許的內臟的其他邊境措施,包括特殊的進口許可計劃。此外,台灣對某些牛肉內臟(例如舌頭)實施了更嚴格的邊境檢查要求,從而阻礙了合格商品的貿易。 2014年7月,台灣確認了美國牛肉嘴唇,耳朵,後背帶,裙筋和中山裝面巾的市場資格,儘管諸如逐批檢查之類的障礙繼續阻礙貿易。
2021年1月1日,台灣解除了對30個月及以上年齡的牛進口美國牛肉和牛肉產品的禁令。其他障礙仍然存在,包括禁止進口美國碎牛肉和某些其他牛肉產品。美國繼續敦促台灣要根據世界動物衛生組織(OIE)準則,美國對狂牛病的微不足道的風險狀況以及2009年美國-台灣牛肉的市場完全向美國牛肉和牛肉產品開放市場協議。
進口禁令–動物副產品
據台灣狂牛病協會稱,台灣不允許進口美國用於動物食用的牛血製品或大批運輸的動物脂。美國繼續根據世界動物衛生組織的準則,敦促台灣對這些動物副產品開放市場。
最大殘留限量– Beta激動劑
2012年9月,台灣對進口牛肉肌肉中的萊克多巴胺實施了食品法典委員會(Codex)的最大殘留限量,但未對其他牛肉產品中的萊克多巴胺實施最大殘留限量(例如,內臟)。 2021年1月1日,台灣對進口的豬肉肌肉,脂肪和肝臟中的萊克多巴胺實施了法典最大殘留限量。台灣還對進口豬肉腎臟和其他可食部分(例如除腎臟和肝臟以外的內臟)中的萊克多巴胺實施了最大殘留限量,這比食品法典最大殘留限量更具限制性。美國擔心進口豬肉腎和其他可食用部分的最大殘留限量沒有反映出消費量。美國還擔心台灣的萊克多巴胺殘留檢測方法與食典委推薦的萊克多巴胺分析方法不一致,可能會導致結果不准確。美國繼續要求台灣將其檢測方法與各國使用的標准保持一致。
除了萊克多巴胺外,台灣還沒有為其他β-激動劑化合物建立最大殘留限量,也沒有提供科學依據來支持其政策。美國繼續敦促台灣立即實施基於科學的MRL,並基於科學及時地接受和批准針對β-激動劑的MRL的新申請。
最大殘留限量–農用化學品
台灣建立農藥最大殘留限量的過程緩慢,獲得批准的最大殘留限量數量低,對未建立最大殘留限量的農藥實行零容忍政策,導緻美國進口貨物在入境口岸停滯,並由於拒收風險高而阻止了某些貿易。美國將繼續鼓勵台灣繼續提高其最大殘留限量監管體系的速度,效率和透明度,以促進貿易。
容許含量–馬鈴薯產品
2017年9月,台灣當局確認他們不接受裝運帶有綠色的即煮馬鈴薯產品,因為台灣對馬鈴薯產品的綠化沒有可接受的門檻。此舉導致不必要的拒絕和拘留美國馬鈴薯運輸。
馬鈴薯中的綠色通常是對陽光的自然反應,儘管綠色也可能是醣類生物鹼的潛在指標。在美國參與之後,台灣當局建立了對醣類生物鹼的耐受水平,自2018年11月起生效,以取代台灣對馬鈴薯產品綠色著色的零容忍政策。該標準現已用於評估進口馬鈴薯和馬鈴薯產品中茄鹼(綠化)的水平。
在2019年和2020年,由於對腐爛,發霉和發芽採取了過於嚴格的限制措施,台灣越來越多地拒絕了馬鈴薯片的裝運。這種情況已成為出口商日益關注的問題。
在與台灣成功開展馬鈴薯綠化合作之後,美國與台灣的美國行業和監管機構合作,正在就這些馬鈴薯問題進行類似的技術合作,目的是就適當和貿易便利化的對策達成協議。
政府採購
《政府採購法》的修正案於2019年5月生效。經修正的法令增加了國家安全規定。
它還包括一項修改,要求政府採購合同規定在任何一方的錯誤執行,錯誤的陳述或管理不善對另一方造成損害的情況下的責任。。以前,《政府採購法》僅適用於供應商的責任。此外,為避免採購實體延遲糾正非法採購行為,經修正的法案補充說,採購實體必須在投訴複審委員會收到政府調查結果之日起20天內採取合法的替代方法採購(CRBGP),表明採購實體違反規定。供應商獲得對採購實體有利的決定,可以要求採購實體償還供應商在準備招標以及提出抗議和投訴中所發生的必要費用。如果採購實體未能採取行動遵守該CRBGP的決定,則供應商可以在20天的窗口期滿後的15天內向CRBGP提出書面投訴。 《政府採購法》還將違反採購法規的禁令期縮短至三個月至一年之間,具體取決於過去五年內的違規次數。
台灣是《 WTO政府採購協定》的締約國。
知識產權保護
台灣在保護和執行知識產權(IP)方面取得的積極進展包括實施了《藥品事務法》修正案,針對打擊非法媒體設備的版權法修正案以及為在刑事調查期間保護商業秘密而製定的《商業秘密法》修正案。但是,更全面的版權立法仍然停滯不前,在打擊版權和相關侵權方面,尤其是線上盜版方面,仍然存在相當大的挑戰。
2017年12月《藥品事務法修正案》的實施條例於2019年8月生效,建立了一種新的機制以及早解決潛在的專利糾紛,其中包括生物製劑的保護範圍。對於台灣在發展創新製藥領域的努力而言,是一大躍進。同時,權利人提出的擔憂是,TFDA正在從該系統中排除新劑量,新劑型和新單位強度的專利。
美國將繼續監測這一新機制的執行情況。
在2018年進行貿易和投資討論之後,美國和台灣同意了《數位反盜版工作計劃》。在製定工作計劃之前,台灣採取了某些措施版權領域的步驟。為打擊侵權網站,台灣智慧財產培訓學院(TIPA)與台北市廣告代理商協會於2017年8月簽署了合作備忘錄(TAAA)。根據此安排,TIPA向TAAA提供了侵權網站列表,TAAA將該列表分發給其成員,並建議他們不要在那些網站上發布廣告。
美國將繼續監測這一新機制的執行情況。
2019年5月,對《著作權法》第87.1.8條和第93條進行了修正,以打擊非法媒體設備的使用。但是,所有權人仍指出,線上盜版仍然很普遍。在臭名昭著的市場名單中,DYTT8似乎是在台灣託管的,它是一個受歡迎的非英語洪流網站,提供未經授權的內容的鏈接。
2017年10月,行政院將《著作權法》其他條款的修正案草案送交立法院審查。立法院隨後針對同一條款提出的修正草案雖然在某些方面取得了進展,但其中也包含有關許可和集體管理組織作用的令人不安的規定,以及模糊和廣泛的合理使用例外。這些修正案草案仍待立法院審議。此外,美國相關利害關係者繼續報告在未經授權使用教科書和受版權保護的教材方面的嚴峻挑戰,特別是通過校園內數位平台。
2019年12月31日通過的《商業秘密法》修正案賦予檢察官在調查程序中發出保護令的權力,而以前只有法官可以在訴訟期間發出保護令。儘管現在還不能及早獲得這項新權力,但這些變化有望增強台灣有效起訴商業秘密盜竊案件的能力。
國家通訊委員會(NCC)宣布了《網際網路視聽服務法草案》,其明確目的是打擊非法的過度運營。
美國相關利害關係者和當地行業擔心法規草案要求對機密商業資訊進行不必要且繁瑣的披露,包括客戶數量,業務收入以及自製或聯合製作程序的比例。截至2021年3月,NCC尚未最終確定法規草案。
服務障礙
金融服務
證券服務
台灣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FSC)為符合FSC本地化標準的外國信託基金公司提供優惠的許可程序。 2014年,FSC將台灣投資者在境外基金中所佔份額的上限從70%降低到50%,在某些情況下降低到40%。
如果境外基金不符合優惠管理計劃的某些條件,例如設立當地辦事處,平均投資新台幣40億元(約1.275億美元)資金,並招募了一定數量的台灣員工。符合優惠管理計劃標準的境外基金的最高限額仍為70%。
到2020年,有9家境外基金達到了這些標準,並有權在2021年9月之前享受優惠待遇。對境外基金的優惠待遇將受到年度審查和批准。
雲端服務
2019年2月,FSC發布了《金融機構作業委託他人處理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辦法》的修訂草案,這是金融機構使用雲計算服務的第一份管理指南。修訂草案包括一些要求,這些要求將使金融機構難以使用雲計算服務,包括加密密鑰管理和在地端數據存儲。在舉行兩次公開聽證會以徵詢金融機構和雲服務提供商的意見後,FSC從修訂草案中刪除了這些要求。
在FSC於2019年9月發布最終修訂之後,美國雲計算服務公司繼續表示擔憂。修訂後的法規指示金融機構在使用雲計算服務之前必須獲得FSC的許可。關注點之一涉及金融機構為了獲得FSC許可使用雲計算服務而必須經歷的繁瑣的應用程序過程。該應用程序需要提交多達17個文檔和冗長的審核流程,這可能會阻止金融機構使用雲計算服務。
電信服務
對於經營有線廣播或電視系統的公司,外國投資者直接或間接持有的股份總數不得超過發行股份總數的60%,外國直接持有的股份總數不得超過20%。 關於衛星廣播公司,直接外國持股不得超過50%。 對於無線和有線電信公司,外國直接和間接擁有的總和限制為60%,直接投資限制為49%。 中華電信是一個單獨的規定,中華電信是台灣交通運輸部的部分擁有者,並且控制著台灣固網電信市場92.4%的份額。 外國投資者在中華電信的直接和間接持股總數不得超過55%,直接投資限額為49%。
投資壁壘
台灣禁止或限制外國在某些領域的投資,包括農業生產,化學製造,公共汽車運輸,污水和水服務以及社會服務,例如公共教育,保健和育兒。
外國在電信,電力傳輸和分配,天然氣管道分配和高鐵中的所有權被限制為已發行股份總數的49%所有權。航空公司,機場地面處理公司,貨運代理,航空貨運站和餐飲公司的外國所有權上限為49.99%,每個外國投資者的所有權上限為25%。
台灣經濟部已對《外國人投資條例》提出了修正案,以加強對內投資,其中包括一項修正案,該修正案將取消對100萬美元以下投資的投資前批准要求。截至2021年3月,擬議的修正案尚待立法院最終批准。
對某些與國家安全無關的投資進行監管和立法審查,這使得人們對台灣投資批准程序的可預測性產生了持續的擔憂。這也引發了有關台灣當局在媒體行業和涉及私募股權的交易等敏感領域對外國投資的開放性的質疑。外國批准涉及這些領域的私募股權投資人的投資可能要經過漫長的審查期,需要當局提供過多的資訊請求,並需要來自外部的民選官員的干預正常的監管渠道。美國一再提出在台灣投資審查程序中需要透明和一致的要求。
其他障礙
醫藥品
美國行業相關利害關係者繼續強調,台灣對藥品(包括創新藥品)的定價和報銷政策應提高透明度和可預測性。
台灣從2013年開始實施試點藥品支出目標(DET)計劃,這是對難以預測的價格量調查(PVS)系統的改進。美國相關利害關係者對DET計劃在價格調整和年度藥物支出目標的計算方面對各種形式的專利藥物的處理方式不一致表示擔憂。
為響應相關利害關係者的要求,美國國家健康保險局(NHIA)繼續進行了2020年的DET計劃,並將決定是否在2021年進行擴展。2019年的目標預算定為新台幣1623.1億元(約合54億美元)。但是,由於2019年的實際藥品支出為新台幣1678.3億元(約合56.6億美元),因此NHIA宣布從2020年10月1日起對7237項藥品進行降價,對78項藥品進行提價。美國相關利害關係者建議NHIA改善DET計劃。其整體定價系統,包括解決向醫院提供藥品價格折扣的機制(所謂的R區系統),重新建立DET公式以及解決低效的報銷時間表。
醫療設備
台灣是美國醫療器械出口的重要市場。 2020年1月,台灣通過了第一部《醫療器械法案》,此後,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TFDA)開始發布法規以實施該法案的規定。
但是,對於台灣的醫療器械產品許可審批和價格審查機制系統,長期以來一直存在擔憂。儘管TFDA提供了簡化的應用程序
在對醫療器械進行監管審查的過程中,美國製造商繼續對文件要求表示關注,這些要求實際上限制了有資格從中受益的產品數量程序。例如,TFDA要求最近三年內發布由美國製造商提交的美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FDA)醫療器械機構檢查報告(EIR),以代替其他文件。由於FDA使用基於風險的方法進行設施檢查,而不是定期進行,因此只有一小部分美國製造商能夠提供符合台灣簡化審查要求的EIR文件。美國鼓勵採用根據國際醫療器械監管論壇的醫療器械單一審核計劃進行的審核,而不是採用FDA EIR,因為這樣可以簡化程序。
在台灣,植入設備和未經批准用於全民健保(NHIA)報銷的一系列其他常用醫療設備都可以使用自費選項。必須向這些醫療設備發出自付費用代碼。根據美國相關利害關係者的說法,要求患者自行支付不帶代碼的設備的醫院將受到NHIA的行政處罰。 NHIA於2014年4月開始分配臨時的自費代碼,但需要審查使用該醫療設備的新治療程序。
美國相關利害關係者提出了這樣的擔憂,即需要提高過程透明度並更快地發布臨時自付費用代碼,以加快患者對新設備的訪問。
另一個問題涉及NHIA根據2020年1月實施的《全民健康保險》第52-4條,減少自費類別項目的新政策的實施情況。
為執行這項政策,NHIA已開始將醫療設備從具有上限價格的自費類別轉移到餘額計費類別。透明度和正當程序至關重要,因為此過程向前邁進,美國相關利害關係者繼續敦促NHIA取消具有相同功能分類的產品的平衡賬單上限,並採用更靈活的方法來允許醫院收取費用。
透明度
貿易,投資或知識產權相關的執行機構的擬議法律法規2016年的強制性通知和評論期限從14天延長至60天財產權。
《行政訴訟法》第154條規定,在迫切需要法律實施的情況下,可以免除評論要求,並可以縮短評論期。 根據國家發展委員會(National Development Council)的數據,2020年有1207項法規草案預公告。這些預公告中約有62%的評論期為60天,而11%的評論期為30至60天,而18%的評論期為 14至30天。
美國2021年對外貿易障礙評估報告原文https://ustr.gov/sites/default/files/files/reports/2021/2021NTE.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