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新聞/編輯部
雲林縣警察局刑警大隊(偵一隊)布線發現本縣西螺鎮濁水溪公有河川地,長期遭不法業者傾倒堆置外縣市屠宰場家禽動物性廢渣,經過日曝雨淋現場蚊蟲孳生環境髒亂,撲鼻而來的酸腐惡臭,令附近耕種的農民聞之欲嘔苦不堪言。
本案報請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公股檢察官謝宏偉指揮偵辦,由該局員警跟監蒐證多日,於113年4月9日執行第一波查緝,在上述濁水溪河床,當場查獲蔡嫌夥同失聯移工胡嫌擔任助手,連續駕駛大貨車至該處傾倒屠宰家禽之動物性廢渣,經通知雲林縣環境保護局、經濟部第四河川分署等單位派員會勘稽查,發現現場遭非法傾倒動物性廢渣達400餘公噸,總面積達1,600餘平方公尺,顯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規定。復於當(9)日該局員警再持搜索票及拘票,前往拘提另2名共犯林嫌、張嫌,並至住處執行搜索,現場查扣清運大貨車、犯嫌手機及契約書等證物。經查不法清運業者至該處傾倒動物性廢渣,負責整地之林嫌及張嫌每車次即可收取新臺幣4,000元之不法利益,初估不法獲利達40餘萬元,另媒介人員及清運業者獲利共達百餘萬元。經深入追查,復於5月下旬執行第二波查緝,將上游不法清運業者陳嫌查緝到案後,再於6月、7月下旬將媒介提供土地堆置之詹嫌查緝到案,並追溯動物性廢渣來源,據以將臺中市屠宰業者呂○○、楊○○、陳○○、莊○○等4人全數查緝到案,全案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罪嫌,移請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偵辦。
雲林縣警察局提醒民眾,從事有關事業廢棄物清除、處理業務時,應遵循相關環保法令規定,對於事業方委託清理廢棄物亦應負連帶責任,事業單位在交付事業廢棄物給予清理機構時,務必確認其合法性,切勿貪圖蠅頭小利心存僥倖,以免觸法得不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