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婉柔/屏東報導)
屏東縣動物防疫所於112年10月起至112年11月間聯合海巡署偵防分署高雄查緝隊(海巡署高雄查緝隊)、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刑警大隊、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及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等機關單位,動員近百人兵分多路於高雄海關及本縣新埤鄉、潮州鎮等搜索點執行非法動物用藥品聯合查緝工作,順利查扣抗菌劑原料、製劑等動物用偽禁劣藥共約6,000公斤及相關製藥器具與帳冊等證物,估計市值約300萬元,阻絕其不法藥品流入市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 (屏東地檢署)邱瀞慧檢察官就相關涉案人員進行偵訊後,將主嫌3人聲請羈押禁見獲准,最後於113年2月20日依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相關刑責規定起訴3人。
表示,屏東縣近年來積極配合檢警單位查緝動物用藥品偽禁藥案件,打擊非法動物用藥績效卓著,屏東縣動物防疫所繼108年配合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鹽埕分局與海巡署偵防分署北門查緝隊共同偵辦違法走私動物用原料藥,於本轄內查獲偽禁藥近6公噸,有效杜絕不法並保障動物用藥安全與食用畜禽產品健康。去(112)年8月間再度接獲海巡署高雄查緝隊通報,有業者涉嫌自中國大陸走私非法動物用藥品之情資,隨即報請屏東地檢署指揮偵辦。
屏東縣動物防疫所所長李永文籲請相關業者,切勿以身試法任意引進不法藥品;對於違法製造、輸入、販賣動物用偽禁藥,一經查獲並查證屬實將可依動物用藥品管理法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450萬元以下罰金,另如有分裝、販賣、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或貯藏動物用偽藥或禁藥,最高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而畜禽養殖業者使用動物用偽禁藥可處以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1年內再犯者加重處以50萬元以上250萬元以下罰鍰。畜禽水產養殖業者於購買及使用動物用藥品時,需認明包裝或標籤上註明「動物藥入字」或「動物藥製字」之字樣,切勿使用來路不明的藥品,以免誤用觸法。
動防所提醒相關業者(包含公司行號、動物醫院及寵物業者)應向當地動物防疫機關辦理動物用藥品販賣業登記,才能販售動物用藥品,如果未取得許可證而擅自販售,將可能面臨新臺幣9萬元以上45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