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天燈永續發展自治條例一讀通過 標章制度區域管制 全民稽查員共同監督

報新聞/記者蔡昀臻/新北報導

為保存天燈民俗文化,帶動地方經濟永續發展,新北市政府經濟發展提案「新北市天燈永續發展自治條例 草案」,並於2日經新北市議會一讀審查通過交付法規會審議,稽查主力從源頭商家起,杜絕販售無標章天燈,並有檢舉獎勵制度,讓人人都成為稽查員,共同為天燈文化永續發展盡一份心力。

經發局長何怡明表示,據地方統計,平溪區目前販售天燈家數共計34家,每年施放量約30萬盞,因天燈特性,於施放後難以溯源,故天燈自治條例主要透過源頭管制方式,重點稽查在地34家販售商家,要求業者販售貼有標章的天燈,以落實使用者付費,營業者負擔之精神。

何局長補充,經在地觀察,天燈施放主要仍集中假日居多,新北市府從109年起致力與觀光旅遊局、消防局、環境保護局、警察局,以及天燈施放區域之區公所召開近10次協調會議,最終達成協議,自治條例施行後,除了區公所初估增加3名稽查人力,針對商家源頭主動稽查外,也將透過跨單位合作平台,由天燈施放區域之區公所為核心,執行一般稽查及開罰作業。此外,自治條例並訂定檢舉獎勵機制,後續自治條例通過後,將一併訂定「檢舉違反天燈自治條例案件獎勵辦法」,民眾得敘明事實並檢具證據資料向新北市府檢舉違反行為,經查證屬實者,新北市府得給予獎勵,鼓勵民眾共同監督條例規範事項,引導業者落實永續經營。

經發局補充自治條例草案規定,天燈販售業者應按預期供應天燈數量購買標章,並依標章數量繳納永續發展費,違反者,按售出天燈數量,每只天燈處1萬元以下罰鍰。另自治條例通過後,將邀集天燈施放區商圈、天燈業者、社區代表、專家學者、區公所及新北市府相關單位成立永續發展委員,共同決議標章樣式、永續發展金額度及後續永續發展基金管理,在新北市府主動稽查及全民稽查員之下,一旦頒布施行宣導,相信國人及觀光客也將守法,共同為維護天燈永續發展經濟盡一份心力。

自109年起致力與觀光旅遊局、消防局、環境保護局、警察局,以及天燈施放區域之區公所召開近10次協調會議,最終達成協議。
109年起致力與觀光旅遊局、消防局、環境保護局、警察局,以及天燈施放區域之區公所召開近10次協調會議,最終達成協議。(圖/新北市政府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