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新聞/編輯部
苗栗地方檢察署張智玲檢察官偵辦禹姓苗栗縣議員涉嫌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業於113年1月30日全案偵查終結,認定禹姓苗栗縣議員父子共同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之公務員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刑法第214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均依法提起公訴。
本案係於112年4月間,經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檢具相關資料向本署報告,苗栗地方檢察署指派張智玲檢察官組成專案小組指揮偵辦後,於112年4月10日指揮臺北市調查處、苗栗縣調查站,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核發之搜索票展開搜索及傳喚行動,搜索地點包括禹姓縣議員住所及服務處等地。調查後認定禹姓縣議員自103年10月起至108年7月間止,知悉其子已有其他正職工作,仍虛報其子為公費助理,詐領每月新臺幣(下同)4萬元薪資和春節慰勞金,總計詐得261萬餘元;相關犯罪所得已經由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核發裁定予以扣押在案。
苗栗地方檢察署呼籲任何公職人員均應廉潔自持、謹守本分,勿利用職務上機會詐領財物。對於任何公職人員所涉貪瀆不法案件,本署仍將持續整合相關肅貪能量,以辦案為反貪的最有力宣傳,維護各界對公務員廉潔執行職務之信賴。